公告日期:2021-04-19
公告编号:2021-015
证券代码:839524 证券简称:航威物流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江苏航威云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8 月 2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8 月 2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晨沁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郑杏玲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政、李军、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航威云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魏俊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昱扬、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21-015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诉被告公司决议纠纷。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请求依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撤销被告公司 2020 年 8 月 5 日
的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五) 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对于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决议内容本身未违反公司章程,不存在撤销事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六) 案件进展情况:
1、一审判决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收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11 月 21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撤销被告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5 日作出的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案件受理费 80
元,减半收取 40 元,由被告公司负担。
2、公司提起上诉
公司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苏 0106 民初 7930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20)苏 0106 民初 7930 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二审受理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 月 14 日立案受理,于 2021 年
公告编号:2021-015
3 月 9 日二审开庭审理。
4、晨沁公司撤诉
二审受理过程中,晨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6 日向南京市中级人
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三、 判决情况
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4 月 7 日作出的(2021)苏 01 民终 1356 号民事裁定书,判决结果
如下:
1、撤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苏 0106 民初 7930
号民事判决;
2、准许上海晨沁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 80 元,减半收取 40 元,由晨沁公司负担;二审
案件受理费 80 元,减半收取 40 元,由晨沁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无。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未产生不利影响。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财务产生不利影响。
五、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告编号:2021-015
无。
六、 备查文件目录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1 民终 1356 号民事裁定书
江苏航威云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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