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18
证券代码:839530 证券简称:昆仑联通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对《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 2019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
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
本条下款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办法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券、委托理财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交易事项(除对外提供担保除外)的具体权限如下:
(一) 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不足 30%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重大融资和关联交易等事项由董事会审批;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不足 10%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重大融资和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
(二) 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不足 30%的对外投资事
项由董事会审批;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不足 10%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
(三) 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不足总资产 30%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重大融资、关联交易和对外投资等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应按前款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但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三章 执行控制
第七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及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财务费用、负债结构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及偿债能力,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或资金到位时间)、金额、出资方式(或资金使用项目)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查批准。
第九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产权代表,如董事或财务总监,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长或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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