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16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金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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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金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德恒【杭】书(2022)第 12F20220083-1 号
致:安徽金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金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委派律师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公司本次向发行对象定向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定向发行”)事
宜,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出具了《关于安徽金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
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向公司下发《关于安徽金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申
请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现就反馈意见中要求本所律师核查的事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金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财务顾问等专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等)之内容的引用,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
4.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援引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发行人在进行上述引用时,不得因该等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6.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制作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7.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8.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作为一个整体使用,不应分解使用或进行可能导致歧义的部分引述。仅本所律师有权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出解释或说明。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反馈意见第 1 题
关于“两高”。申请材料显示,公司所属行业为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主营业务为医药中间体生产、销售。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是否涉及“高耗能”、“高排放”,发行人最近 24 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在《推荐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中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是否涉及“高耗能”、“高排放”
1、发行人所在行业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于 2018 年 2 月 28 日发布的《2017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统计公报》,六大高耗能行业分别为:石油加工、炼焦和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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