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0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金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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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杭】书(2023)第 05036 号
致:安徽金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金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 时在安徽金鼎医药股份有
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安徽金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向公司提出了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清单,并得到了公司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该等资料、文件和说明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基础。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本所律师已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上公
告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议题,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及会议登记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通知》内容一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共 7 人,代表股份 1993.98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6.85%。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
1、《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993.98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993.98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993.98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993.98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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