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6-0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宝涞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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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宝涞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 01F20211999-1 号
致:天津宝涞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天津宝涞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配合北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本所律师以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天津宝涞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津宝涞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公司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的资格
1.2022年4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天津宝涞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2年5月31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2年4 月 28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刊登了《天津宝涞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相关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31日上午9: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
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00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经查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律师。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本所律师以视频等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现场出席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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