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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5-19 16:21:21 股吧网页版
常电股份: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常工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5-19


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常州常工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锦绣路 2 号文化广场 3 号楼 9 楼

电话:0519-85151900 传真:0519-85152199

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常工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常州常工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州常工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常工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常州常工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听取了公司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如下:公司已提供了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所有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及陈述说明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无任何隐瞒、疏漏或虚假之处,且不存在任何误导性陈述。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披露信息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作出决议,提请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3年 4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了《常州常工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会议召开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其他、备查文件目录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5月19日14时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新科路 9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李新宏先生主持。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335.53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3928% 。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本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按《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 1335.53 万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该项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须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335.53 万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该项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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