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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7-01 17:50:23 股吧网页版
申立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7-01


证券代码:839778 证券简称:申立股份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东申立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申立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广东申立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广东申立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监管指引》、《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送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六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
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报告主办券商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出申请。

第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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