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0
证券代码:839798 证券简称:安居应急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安居应急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取消独立董事制度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与 2020 年 4 月 16 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取
消<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该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以下独立董事制度,自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全部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江苏安居应急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江苏安居应急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 5 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国家有关法规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挂牌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或者是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况的,公司应当及时解聘,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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