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6
公告编号:2023-007
证券代码:839799 证券简称:恒宇科技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北京恒宇伟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3 月 2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3 月 2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科飞环保有限公司与北京恒宇伟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 宇科技”、“挂牌公司”或“公司”)、陈锡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 2023 年 5 月 4 日开庭,尚未裁定或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科飞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红兴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供应商
2、 被告 1
姓名或名称:北京恒宇伟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3-007
法定代表人:陈锡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被告 2
姓名或名称:陈锡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 年 10 月,中水北方设计勘测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水北方)欲
对广西桂西北治旱百色水库工程阀门及附件采购举行招投标工作。被告 1 投标 前,原告与被告达成合作方案,如被告 1 中标,由被告向原告采购阀门及附件, 采购价格为被告与中水北方的合同金额的 96%。
2019 年 12 月 20 日被告 1 中标后,原告与被告于 2020 年 2 月签订了《采
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 1 向原告采购阀门及附件,设备总价款为 21,898,145.3 元,并且需要完全按照中水北方与被告签订的合同要求采购相应设备。原被告 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部分中约定了支付方式,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28 个工作日 内,被告 1 方应向原告支付年度采购计划款 10%,预付款抵作工程进度款,不 扣回,在第一次联络会议后 14 天内支付年度采购计划 10%进度款,此外,在
每批次单项设备运到指定交货点并交清交齐相应文件后 28 天内,被告 1 支付
设备合同价 55%给原告,同时双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支付货款的, 以延迟付款金额为基数按每日 0.08%计算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不得超过主合同 总价款的 10%。
实际执行时,原告承担了被告 1 提供给中水北方的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开
具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原告派遣了一名项目经理常驻现场,该项目经理经被告 授权,代表被告负责处理现场设备验收、进度款申请及其他相关事宜。
现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设备的分批交付。到场设备经中水北 方、广西工程项目监理部、广西工程项目管理部等多方签字验收认可。目前该 合同仍在履行中,被告拖欠原告设备款尚未支付,原告向被告多次催款后,被
公告编号:2023-007
告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书》一份,该《付款承诺书》结算了承诺书签订前累
计拖欠货款 5,960,477.36 元并承诺如被告 1 未按照《付款承诺书》约定支付拖
欠货款的,自所有款项原应付之日起按每日 0.1%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并承担律师费等必要索赔费用,同时被告 2 承诺对本协议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 任。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敦促被告方履行其合同义务,向北京市海淀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本金人民币6,888,114.44 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 1 承担逾期支付违约金人币 2.,189,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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