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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5-19 17:05:27 股吧网页版
晶晟股份: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5-19


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晶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晶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晶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经
公司聘请,委派彭程律师、李丹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晶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无锡晶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会议决议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冠疫情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2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召集,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议案》,决定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2 年 4 月 28 日 公 司 董 事 会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http://www.neeq.com.cn/)发布了《无锡晶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2-025),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00 如期在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所披露的一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5 月 13 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登记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9 日上午 8:00-9: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47,869,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90.78%。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均已按会议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登记手续。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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