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09-04 18:15:11 股吧网页版
瑞尔康: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9-04


公告编号:2023-027

证券代码:839881 证券简称:瑞尔康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深圳瑞尔康康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8 月 2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7 月 1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深圳市金文华音箱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金文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因与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民终 1076 号民事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东莞市金文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小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金文华音箱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小军

公告编号:2023-027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深圳瑞尔康康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树昱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4、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东莞市好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晓珍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原全资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深圳市金文华音箱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金文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因与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民终 1076 号民事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请求事项

一、请求对(2021)粤民终 1076 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改判和对(2020)粤 19 民初
62 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进行改判。

二、 本案一审、二审、再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理由

(2020)粤 19 民初 62 号民事判决书、(2021)粤民终 1076 号民事判决书是在未
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而做出的错误判决,应当予以改判。

一、(2020)粤 19 民初 62 号、(2021)粤民终 1076 号民事判决书在程序上违
法。

1、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民终 1076 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和裁定书中的论述:本案民事判决书在东莞市金文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文华音箱制品有限公司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再就其涉及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本案的审查应以上述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依此论述做出了中止诉讼的裁定。

公告编号:2023-027

2、(2021)粤民终 1076 号民事判决书是在 2023 年 5 月 6 日做出的。

3、(2022)粤 1973 刑初 923 号刑事判决书是在 2023 年 5 月 26 日做出的。
综上所述,很明显看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未依据(2021)粤民终 1076 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进行判决,故两个民事判决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

二、(2020)粤 19 民初 62 号、(2021)粤民终 1076 号民事判决书未查清的事
实如下:

1、(2020)粤 19 民初 62 号民事判决书第 38 页第一段显示;综上,现有证据
可以推算出侵权产品的获利至少在 150000 元至 236250 元之间。由此可知,(2020)
粤 19 民初 62 号、(2021)粤民终 1076 号两份民事判决书不是建立在证据的基
础上,而是建立在推算的基础上做出的判决。

2、(2022)粤 1973 刑初 923 号刑事判决书已查明: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经
公安机关侦查和补充侦查,最终确认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涉案金额只有101500 元。

故以上两份民事判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错……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