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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8-27 11:35:07 股吧网页版
金煌物流信披违规收警示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兴业证券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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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日前公布了《关于对湖南金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明,湖南金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煌物流”,839930)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0年,金煌物流未经审议为资兴银锡物流有限公司、郴州市旺东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借款,发生额合计14530万元,占金煌物流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85.16%。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召开董事会补充审议,并于4月28日披露。


  金煌物流未能及时审议并披露上述重大交易,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九十五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谭聪圣、董事会秘书黄琢镔、财务负责人黄运明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做出如下决定:对湖南金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谭聪圣、黄琢镔、黄运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湖南金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6日成立,注册资本12534万人民币。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简称:金煌物流,证券代码:839930,发行主办券商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6月12日,主办券商变更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破产管理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自觉接受全国股转公司的自律管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九十五条:挂牌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十八条:基础层挂牌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20%以上,且超过300万元。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对本业务规则1.4条规定的监管对象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一)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约见谈话;


  (四)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五)出具警示函;


  (六)责令改正;


  (七)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八)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九)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监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问询,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收购人、破产管理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相关主体出现违规行为的,全国股转公司或业务部门可以实施以下自律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即以口头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


  (二)约见谈话,即要求监管对象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就有关违规行为接受质询和训诫,并要求其作出解释说明,采取措施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


  (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即要求监管对象提交在规定时间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书面承诺;


  (四)出具警示函,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并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


  (五)责令改正,即要求监管对象停止违规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六)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即要求监管对象对信息披露中的错漏事项进行公开更正,或者对有关事项或风险情况予以公开澄清或说明;


  (七)要求公开致歉,即要求监管对象对违规事项以公告形式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八)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参加指定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或考试,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识、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


  (九)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召开说明会,就特定事项公开向投资者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十)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即在一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关人员所持挂牌公司股份的解除限售申请;


  (十一)建议挂牌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即建议挂牌公司更换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及时选聘符合资格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十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系统公监函〔2021〕118号


  关于对湖南金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湖南金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金煌物流),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郴江街道郴州市湘南国际物流园郴州隆康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3、4、5层。


  谭聪圣,男,1967年8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长。


  黄琢镔,男,1989年12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黄运明,男,1960年5月出生,时任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金煌物流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0年,金煌物流未经审议为资兴银锡物流有限公司、郴州市旺东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借款,发生额合计14,530万元,占金煌物流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85.16%。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召开董事会补充审议,并于4月28日披露。


  金煌物流未能及时审议并披露上述重大交易,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九十五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谭聪圣、董事会秘书黄琢镔、财务负责人黄运明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湖南金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谭聪圣、黄琢镔、黄运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业务规则规范公司治理,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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