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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17 20:28:01 股吧网页版
金煌物流: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17


证券代码:839930 证券简称:金煌物流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湖南金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6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南金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湖南金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和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即时性和统一性,切实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
则》”)、《湖南金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
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业务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制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 信息披露主要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
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 信息披露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三)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四)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七)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出现或知悉本制度涉及需披露的信息内容时,也应及时、主动通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门,视情况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
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则》规定
的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细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细则》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
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披露、市场传闻或者股票转让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立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
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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