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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22 16:50:47 股吧网页版
住总股份: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2


证券代码:839936 证券简称:住总股份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北京住总万科建筑工业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住总万科建筑工业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住总万科建筑工业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应负责股东大会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第四条 股东大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召集股东大会。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信息披露负
责人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名册。

第十二条 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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