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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7-22 15:37:40 股吧网页版
伟隆机械: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7-22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伟隆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2 年 7 月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伟隆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2)第368号
致:上海伟隆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伟隆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采用线上视频方式参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伟隆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
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2-009),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召开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办法,告知了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7 月 21 日上午 10 时在公司会议
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与前述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具有担任董事的合法资格;公司董事会不存在不能履行职权的情形。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6,004,2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7.1561%。

其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股数 6,004,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不适用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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