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25
证券代码:839999 证券简称:莹科新材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莹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 年 4 月 25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议案,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莹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莹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莹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
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
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四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
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亦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
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亦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备。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转出余额后,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并为关联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六)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发行人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
募集资金,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挂牌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的支出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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