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9-20
关于
深圳鼎信通达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编: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YitianRoad6001,FutianDistrict,Shenzhen,P.R.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站(Website):www. sundiallawfirm.com
目 录
释义...... 4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6
第二节 正文...... 7
一、关于本次定向发行主体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7
二、关于公司治理规范性的意见...... 9
三、关于本次定向发行是否需要履行注册程序的意见...... 10
四、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10
五、关于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 11
六、本次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及是
否为持股平台...... 12
七、关于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13
八、关于本次定向发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13
九、关于本次发行相关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16
十、关于本次定向发行新增股票限售安排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17
十一、关于本次定向发行募集资金内控及管理制度合法合规性的意见17
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8
十三、关于本次发行的结论性意见...... 19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鼎信通达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再字(2023)第 005 号
致:深圳鼎信通达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与深圳鼎信通达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接受深圳鼎信通达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深圳鼎信通达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鼎信通达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简称 全称
鼎信通达/挂牌公司/公司 指 深圳鼎信通达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指 鼎信通达向发行对象定向发行不超过 500 万股股票的行为
发行对象/统一通信 指 统一通信(苏州)有限公司
现有股东 指 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 8 月
28 日)登记在册的股东
《定向发行说明书》 指 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鼎信通
达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
《定向发行认购合同》或 《深圳鼎信通达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认购合同》或《深圳
《定向发行认购合同》及补 指 鼎信通达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认购合同》及补充协议或
充协议 《深圳鼎信通达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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