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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01 17:11:05 股吧网页版
国都证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01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大成证字[2024]第 890 号

北 京 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100020)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4]第 890 号
致: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会议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资料,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等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有关文件的副本、复印件均与正本、原件一致,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向本所律师出示的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证照及文件均真实有效。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24 年4 月 29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平台发布了《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 年 6 月 7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平台发布了《国都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报告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及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 年 6 月 27 日 14:30,本次股东大会于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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