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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12-20
证券代码:870874 证券简称:国民银行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议案表决结
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根据《银行保险
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与关联方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
识别、结构清晰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与本行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
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本行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 组织。
第四条 关联自然人系指:
(一)本行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
(二)持有或控制本行 5%以上股权的,或持股不足 5%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
(三)本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参与授信的支行行长、副行长;贷审会成员;授信管理部、业务管理部、风险合规部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等);
(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
(五)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系指:
(一)本行的法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
(二)持有或控制本行 5%以上股权的,或者持股不足 5%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
(三)本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条第(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四)本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五)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第四条第(二)至(四)项所列关联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六条 本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可以认定以下自然人、法
人或非法人组织为关联方:
(一)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
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本办法第四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三)本行内部工作人员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项,以及第五条第(二)项所列关联方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五)对本行有影响,与本行发生或可能发生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公允的交易行为,并可据以从交易中获取利益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三章 关联方的管理
第七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等核
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行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关联方情况;持有本行 5%以上股权,或持股不足 5%但是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应当在持股达到 5%之日或能够施加重大影响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报告。上述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报告。报告格式见附件 1《关联自然人关联方情况报告表》
第八条 持有本行 5%以上股权,或持股不足 5%但是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
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当在持股达到 5%之日或能够施加重大影响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关联方情况。上述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报告格式见附件 2《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关联方情况报告表》
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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