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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2-09 17:29:24 股吧网页版
高更科技:承诺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2-09


公告编号:2023-022

证券代码:870909 证券简称:高更科技 主办券商:大同证券
上海高更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3年2月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高更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高更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高更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公告编号:2023-022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是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其他承诺人(以下简称“承诺人”)在公司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承诺人承诺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要求,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人、担保人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第五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

公告编号:2023-022

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不可抗力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当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并披露。
第九条 公司在收购中,收购人做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同时提出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时的约束措施,并公开披露。
公司被收购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收购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 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如其承诺的相关事项尚未履行完毕的,相关承诺义务应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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