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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4-25
(2023)粤瀛非字第 24 号
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
关于混沌天成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
Guang Dong Ying Zu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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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
关于混沌天成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混沌天成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混沌天成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混沌天成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过程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并愿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完整刊载了《混沌天成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时间及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上午 10:00
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3 号楼 A 区 2701-2710 室如期召开,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内容,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亚秋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公司股份 803,498,5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73%。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之本所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未对会议通知中没有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3.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 议案一:《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03,498,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2) 议案二:《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03,498,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3) 议案三:《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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