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18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润康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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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润康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6G20220102-00001 号
致:深圳润康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润康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召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浦洪律师、何雪华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润康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章程》;
(二)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三)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四)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发布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五)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七) 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上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及议案、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二)上午 9:0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
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曹革先生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记录员签名。
3.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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