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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1 19:07:28 股吧网页版
中科亚创: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中科亚创动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11-21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中科亚创动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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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6/10/11/16/17 层,邮编 200120

6/10/11/16/17F, Two IFC, 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2001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21 6061 3666 传真/Fax:+86 21 6061 3555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中科亚创动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福建中科亚创动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中科亚创动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申请人”)的委托,担任公司股票定向发行(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2022 年 10 月 27 日,本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
中科亚创动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22 年 11 月 3 日,股转公司融资并购部下发了《关于福建中科亚创动漫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申请的第 1 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同时,根据公司 2022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定向发行规则》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反馈意见》的相关事项及本次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中科亚创动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在已出具律师工作文件所依据的事实的基础上,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发行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提交有关主管部门,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同意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与其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关于《反馈意见》的回复

一、《反馈意见》问题 1:

关于发行对象。申请材料显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尚未确定,拟不超过 35
人。请申请人结合意向投资者相关情况,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进一步补充披露,(1)拟确定发行对象的方式,拟确定发行对象的具体范围及类型,如主办券商、上下游业务合作机构、私募投资机构、申请……
[点击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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