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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5-16 17:24:03 股吧网页版
中科亚创: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中科亚创动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5-16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中科亚创动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中科亚创动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中科亚创动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中科亚创动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14 日召开。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下称“本所律师”)以现场和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下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福建中科亚创动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
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
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3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
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23 年 4 月 1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决议公告及《福建中科亚创动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下称《通知公告》)刊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 台(http://www.neeq.com.cn/,下同)上。《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登记 事项等事项。

2023年 5 月 10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刊
登《福建中科亚创动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延期公告》(下称《延期公告》,与《通知公告》合称《会议通知》),因公司统筹工作安排需要,决定
将原定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00 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延期至 2023 年 5 月
14 日上午 10:00 召开,除前述情况外,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 议事项等均不变。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若出现延期或取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发出通知或公告,并说明原因。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方式于 2023 年 5 月 14 日在厦门市集美区诚毅北
大街 56 号 B10 幢 502 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宇海先生主持,现场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 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有权召集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5 月 10 日。经本所律
师查验:

现场出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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