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21
证券代码:871298 证券简称:华浩环保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广州华浩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7 月 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6 月 3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
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广州华浩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自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戴自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陈琴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2 年 8 月 22 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合同号:PJl13061202200032),约定被告一向原告申请贷款 4600 万元。合同
签订后,原告依约 向被告一发放 4600 万元整的贷款。2021 年 8 月 27 日,被告
一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合同号:SDl13061202100046),约定以其拥有的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 123 号 401 房房产(房产证号: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 00259326 号)对原告与被告一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本案债务属于上述担保的范围之内。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以及原告为追讨债务所付出的其他费用。
2021 年 8 月 27 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合同号:
SZ113061202100030),约定以其拥有广州南沙华浩水处理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及其掌息(包括但不限于分红、配股等)对原告与被告一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本案债务属于上述担保的范围之内。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以及原告为追讨债务所付出的其他费用。
2020 年 8 月 25 日,被告二戴自觉、被告三陈琴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担
保合同》(合同号:SB113061202000032), 约定对原告与被告一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案债务属于上述担保的范围之内。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以及原告为追讨债务所付出的其他费用。
自 2022 年 11 月起,被告一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属于违
约行为,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单方宣布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提前到期、一次性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编号为 PJ113061202200032 的《借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于起诉状送达被告之日起提前到期,并请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
45700000.00 元,利息人民币 364234.59 元,罚息人民币 29380.42 元,复利人民
币 1352.10 元,违约金人民币 228500 元,以上共计 46323467.11 元(暂计至 2023
年 5 月 12 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2、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被告一广州华浩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 123 号 401 房抵押房产(证号: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 00259326 号)被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全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以及原告为追讨债务所付出的其他费用。
3、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被告一广州华浩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广州南沙华浩水处理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及其擎息(包括但不限于分红、配股等)在本案全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利息、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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