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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2-08 15:34:15 股吧网页版
华浩环保:重大诉讼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2-08


证券代码:871298 证券简称:华浩环保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广州华浩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2 月 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2 月 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件开庭时间定为 2024 年 4 月 9 日。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陈村支行

主要负责人:马健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佛山三水华浩水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自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子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广州华浩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自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戴自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一、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

(一)2020 年 6 月 28 日被告一佛山三水华浩水处理有限公司与原告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陈村支行(以下简称“原告”)签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010420200000852),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佛山三水华浩水处理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 3894.76 万元,借款期限
15 年,约定执行浮动利率:执行 5 年期以上 LPR,利率调整以 12 个月为一个周
期, 第一周期执行的 LPR 为借款提款日前一日的 5 年期以上 LPR,此后每周
期执行的 LPR 按照借款提款日在该周期首月对应日前一日的 LPR 重新确定;借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 20 日,按还本计划归还借款本金;借款用途:置换广州|农商行贷款;根据合同第 7.4.3.1 条约定逾期利率:从逾期之日起在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的基础上上浮 50%。

(二)2020 年 7 月 7 日被告一佛山三水华浩水处理有限公司与原告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陈村支行(以下简称“原告”)签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010420200000914),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佛山三水华浩水处理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 2200 万元,借款期限 15
年,约定执行浮动利率:执行 5 年期以上 LPR,利率调整以 12 个月为一个周期,

第一周期执行的 LPR 为借款提款日前一日的 5 年期以上 LPR,此后每周期执行
的 LPR 按照借款提款日在该周期首月对应日前一日的 LPR 重新确定;借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 20 日,按还本计划归还借款本金;借款用途:支付建设工程款;根据合同第 7.4.3.1 条约定逾期利率:从逾期之日起在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的基础上上浮 50%。

二、质押担保情况。

2020 年 6 月 28 日,被告一佛山三水华浩水处理有限公司以出质人身份与原
告签订《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合同编号:44100720200001046),质押合同约定以特许经营权出质(权利质押清单编号 441007202000001046),为原告与被告
自 2020 年 6 月 28 日起至 2025 年 6 月 27 日止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
作质押担保,并分别于 2020 年 7 月 7 日、2020 年 7 月 8 日办妥了质押登记手续
(登记证明编号分别为 08572913001023193848、08583001001024336736),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人民币 8775 万元。

三、保证担保情况。

2020 年 6 月 28 日,被告二广州华浩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戴
自 觉 以 保 证 人 的 身 份 与 原 告 签 订 《 最 高 额 保 证 合 同 》( 合 同 编 号 :
44100520200005220),被告二、被告三自愿为原告与被告佛山三水华浩水处理有
限公司自 2020 年 6 月 28 日至 2023 年 6 月 27 日期间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
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债权最高余额为人民币 8775 万元。

四、借款合同的履行及违约情况。

(一)原告依照《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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