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30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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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之
法律意见书
致: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辅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根据现行有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相关主管机构、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已得到常辅股份书面确认和承诺,常辅股份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所有文件或口头证言真实、完整、有效,且无任何虚假、隐瞒、遗漏或误导之处,其向本
所提供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内容一致,所有文件上的印章与签名都是真实的。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常辅股份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合理判断。
3、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常辅股份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普通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常辅股份本次激励计划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常辅股份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释 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常辅股份、公司 指 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 指 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计划
《激励计划》 指 《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
划》
股票期权、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
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
限制性股票 指 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
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行权价格 指 本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每一份股票期权
的价格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持续监管办法》 指 《北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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