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7-02
江苏钟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力引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致:江苏力引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钟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力引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江苏力引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执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召开。2021 年 4 月 27 日,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二)经核查,2021 年 4 月 27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
披露平台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5),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登记方法及备查文件目录等,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 年 5 月 26 日于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一)根据公司出具的截至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表签名及其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18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也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议案内容: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董事会已制定了 2020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2020 年公司经营情况分析(经营总体情况、主营业务及 经营情况、产品分析、财务状况分析、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展望)、董事会日常工作情况、2020 年利润分配方案。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51,8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1、议案内容:公司第一届监事会 2020 年度的监督事项及工作开展情况报告。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51,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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