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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15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 于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长沙市湘江中路保利国际广场 B3 栋 17 楼邮编:410000
17/F, Building B3, Poly International Plaza, Middle Xiangjiang Road, Changsha 410000, China
电话/Tel: +86 731 8868 1999传真/Fax: +86 731 8868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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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7 月
目 录
释 义......2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4
第二节 正文 ......5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5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6
三、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9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10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11
六、公司未向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12七、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12
八、本次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12
九、结论意见......13
第三节 签署页......14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新威凌、公司 指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指
计划 激励计划及其行为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持续监管办法》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监管指引第 3 号》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
和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章程》 指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
激励对象 指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交所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
本所或本所律师 指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或其经办律师
元 指 人民币元,中国之法定货币
若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接受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为公司拟实施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持续监管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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