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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15 20:37:38 股吧网页版
新威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15


证券代码:871634 证券简称:新威凌 公告编号:2024-042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七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和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 169.1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232.20 万股的 2.71%。其中,首次拟授予总量为 154.1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232.20 万股的2.47%,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91.13%;预留 15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232.20 万股的 0.24%,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87%。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30%。本激励计划中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为 6.25 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38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
划时在本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除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志强、廖兴烈外,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人员,不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原则上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 8.4.2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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