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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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北证监管执行函〔 2024〕 8 号
关于对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
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溪科技) , 注册
地址: 河南省新乡市西工区获嘉县。
孟家毅, 花溪科技董事长。
景建群, 花溪科技总经理。
张利萍, 花溪科技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 花溪科技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 未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2 -
花溪科技于 2024 年 2 月 23 日披露业绩快报及业绩预告, 后
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披露业绩快报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将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 244.76 万元修正为 336.28 万元, 差
异幅度为 37.39%。 花溪科技未能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及业绩预告
修正公告。
二、 财务数据错报
因安全生产费计提有误, 花溪科技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发布
公告, 对 2023 年半年度报告及 2023 年三季度报告进行更正。 其
中, 对 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中净利润的调整金额为 14.45 万元,
调整比例为 5.8%; 对 2023 年三季度报告中净利润的调整金额为
14.45 万元, 调整比例为 2.41%。
花溪科技披露的业绩快报、 业绩预告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
异幅度达到 20%以上但未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披露的定期报告存
在财务数据错报, 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2023 年 8 月 4 日发布,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 第 1.5 条、 第
5.1.1 条、 第 6.1.2 条、 第 6.2.4 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董事长孟家毅作为上市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总经理景建群作
为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张利萍作为
上市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 未能勤勉尽责, 对公司前述信
息披露违规负有责任, 违反了《上市规则》 第 1.5 条、 第 5.1.1
条、 第 5.1.2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上市规则》 第 11.3 条的- 3 -
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决定:
对上市公司花溪科技、 董事长孟家毅、 总经理景建群、 财务
负责人张利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 根据《上市规则》 等业务规则
规定, 及时、 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投资者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否则,
本所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 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花溪科技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 在指定
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执行部
2024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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