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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15
北京中银(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创业路 9 号绿地双子塔 1 号楼 57 层
邮编:450000 电话:0371-63565000(总机)
北京中银(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
请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提请公司股东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 15:00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
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了《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7 月12 日15:00 在河南省新乡市西工区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孟家毅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1 日 15:00
至 2024 年 7 月 12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员资格
(一)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召集人资格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到册、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等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30,718,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35%。
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综上,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718,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35%。其中,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除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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