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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9 19:59:33 股吧网页版
花溪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9


证券代码:872895 证券简称:花溪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2
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8 月 29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募集的资金不属于募集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按照发行方案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且按照公司有关内控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股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亦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原则上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化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应按照权限履行如下程序: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经申请和付款两个步骤。

(一)募集资金使用申请:由有关部门向总经理提出募集资金使用申请,经总经理签字后报财务部门,由财务负责人审核确认;

(二)募集资金付款:该笔募集资金付款申请得到确认后,按照公司制定的相关付款审批流程逐级审批后进行付款。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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