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5
证券代码:872931 证券简称:无锡鼎邦 公告编号:2024-042
无锡鼎邦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无锡鼎邦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周余俊、陆圣江、梁永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了专项意见。
根据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供的关于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结合其他相关资料,董事会就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形成如下结论:
(一)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具 有主 要社会关系 的人员未在 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
(二)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未直 接或 间接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不是 直接 或间接持有 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未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四)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未在 公司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
(五)独立董事不是公司及公 司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 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未在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
(六)独立董事不是为公司及 公司控股股东 、实 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 的人员,包 括但不 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 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独立董事最近十二个月内未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
(八)独立董事不是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 证监 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在任独 立董事不存在 任何 妨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中 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 应要求。
无锡鼎邦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5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