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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5 21:09:39 股吧网页版
无锡鼎邦: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5


证券代码:872931 证券简称:无锡鼎邦 公告编号:2024-058
无锡鼎邦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4 月 25 日,无锡鼎邦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无锡鼎邦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无锡鼎邦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无锡鼎邦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止
控股股东(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 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无锡鼎邦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
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及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以及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当依
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
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
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
营管理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九条 公司应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
规定,实施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因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
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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