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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5 21:09:39 股吧网页版
无锡鼎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5


证券代码:872931 证券简称:无锡鼎邦 公告编号:2024-063
无锡鼎邦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4 月 25 日,无锡鼎邦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无锡鼎邦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无锡鼎邦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无锡鼎邦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无锡鼎邦换热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无锡鼎邦换热设备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
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

(六)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
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
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
露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按照本规则予以披露。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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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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