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5
证券代码:872931 证券简称:无锡鼎邦 公告编号:2024-062
无锡鼎邦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4 月 25 日,无锡鼎邦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无锡鼎邦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
案。表决情况: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无锡鼎邦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锡鼎邦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存储、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无锡 鼎邦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本公司的子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
的有效实施。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六条 自本制度通过之日起公司再次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
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法律、法规规定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北交所报备。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向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募集资
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
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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