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5
证券代码:872931 证券简称:无锡鼎邦 公告编号:2024-060
无锡鼎邦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4 月 25 日,无锡鼎邦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无锡鼎邦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
案。表决情况: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无锡鼎邦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
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鼎邦 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为保证无锡 鼎邦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 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
主体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本制度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对关联方的实质判断应从其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
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前述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
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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