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7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鼎邦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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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六月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鼎邦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编号:2024新苏律意字第0054号
致:无锡鼎邦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鼎邦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原则,对公司提供的关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承诺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无锡鼎邦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2024年5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日披露了《无锡鼎邦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通知》”),公司披露的《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投票方式、登记办法等事项。
2024年6月24日,因披露的本次股东大会届次有误,公司董事会发布了《无锡鼎邦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的更正公告》《无锡鼎邦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更正后)》《无锡鼎邦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更正后)》(以下简称“《通知更正》”),公司披露的《通知更正》仅对《通知》中本次股东大会届次进行了更正,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投票方式、登记办法等事项均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6月26日上午14:00在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吼山南路2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仁良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通知》《通知更正》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时间为2024年6月25日15:00至2024年6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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