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4-03 19:46:21 股吧网页版
科力股份: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03


证券代码:873234 证券简称:科力股份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订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赵波、卜魁勇、徐晓红、魏静回避表决,因有表决权的董事人数不足三人,该议案直接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4 年第一次临时职工代表大会已经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力股份”
或“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或者“本员工持股计划”或者“本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
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和《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决策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二、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及子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管理层、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公司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贡献与收益对应的原则制定本计划。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法律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确定标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已与公司/子公司(科力股份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下同)签订劳动合同(含退休返聘协议)的员工,包括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

二、所有参与对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含退休返聘协议)。

三、参与对象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能通过自身合法薪酬、或通过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参与计划所必须的资金来源。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未出现下列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3、具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具体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