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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24 16:16:37 股吧网页版
科力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4


证券代码:873234 证券简称:科力股份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分别于 2021 年 12 月 19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2 年 1 月
4 日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和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范围和披露方式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职业经历和持有挂牌公司股票的情况。若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则挂牌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六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全国股转公司业
务规则和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七条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
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
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八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
实不便披露,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若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则公司应当披露。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由董事会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
露平台披露。公司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信息披露平台。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若同时采用外文文本,则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若两种文本发生歧义,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
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当在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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