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s/pdf.png)
公告日期:2024-07-04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 于
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邮编:100026
9/F, Taikang Financial Tower,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China
电话/Tel: (+86)(10) 6589 0699 传真/Fax: (+86)(10) 6517 6800
网址/Website: www.grandall.com.cn
2024年6月
目 录
第一节 正文 ......5
第一部分 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更新 ......5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5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5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5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10
五、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0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4
七、发行人的业务 ......14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6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8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1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4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4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4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5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25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27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8
十八、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28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8
二十、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29
二十一、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29
二十二、结论意见 ......32
第二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更新 ......32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发行人业务模式及市场地位......32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3:经营合规及产品质量风险......36
第二节 签署页 ......43
附件一:发行人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公司市场准入证......44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京证字[2024]第 0488 号
致: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依据与科力股份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担任其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编报规则第 12 号》《执业办法》《执业规则》及《执业细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分别出具了《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报告期调整为 2021 年度、2022 年度及 2023 年度,容
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就发行人 2023 年 1-12月的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出具“容诚审字[2024]100Z0494 号”《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与容诚就发行人报告期分别于 2022 年 6 月
8 日、2023 年 4 月 25 日及 2023 年 9 月 19 日出具的“容诚审字[2022]100Z0244
号”、“容诚审字[2023]100Z0172 号”及“容诚审字[2023]100Z0746 号”《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并称“《审计报告》”)。
新期间内(指 2023 年 7 月 1……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