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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5-16 18:33:15 股吧网页版
中延菌业: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省中延菌菇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5-16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省中延菌菇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省中延菌菇业股份有限公司

受福建省中延菌菇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李志强律师和李北律师出席了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省中延菌菇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相关材料。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
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发布了《福建省中延菌菇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登记方式、登记时间及地点、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开,现场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议题与公司公告的内容一致。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陈姗瑜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名。

本所律师经审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公司截至2023年5月10日交易结束后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签到表、股东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东 3 人,所持股份合计为80,930,233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95.40%。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
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之情形,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 8 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由全体与会股东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逐项表决。

(二)公司一名股东和一名监事进行了计票和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80,930,23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80,930,23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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