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21
公告编号:2024-037
证券代码:873755 证券简称:杰特新材 主办券商:甬兴证券
嘉兴杰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嘉兴杰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为稳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股价,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本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所致,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上一会计年度审计基准日后,若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价格作相应调整,下同)时,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将采取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具体如下:
(一) 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出于稳定股价目的而实施的股票回购,应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同时,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公告编号:2024-037
1.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10%;
2. 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30%;
3. 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4. 公司单次回购的股票不超过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 2%。
(二)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回购股票实施完毕后,仍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或公司无法回购股票的(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股东大会批准等),公司控股股东应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出于稳定股价目的而增持公司股票的,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同时,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 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的10%;
2. 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合计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的 30%;
3. 单次增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增持股票前公司总股本的 2%。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实施完毕后,仍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或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无法实施的(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北交所上市条件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于稳定股价目的而增持公司股票的,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同时,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 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薪酬
公告编号:2024-037
总和的 10%;
2. 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合计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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