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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3-21 18:49:33 股吧网页版
杰特新材: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3-21


公告编号:2024-046

证券代码:873755 证券简称:杰特新材 主办券商:甬兴证券
嘉兴杰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3 月 20 日,嘉兴杰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内部治理制度(一)的议案》:(5)《嘉兴杰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嘉兴杰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嘉兴杰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嘉兴杰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告编号:2024-046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和披露

第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七条 董事会应认真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八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需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公告编号:2024-046

第十条 董事会在审议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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