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21
公告编号:2024-053
证券代码:873755 证券简称:杰特新材 主办券商:甬兴证券
嘉兴杰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3 月 20 日,嘉兴杰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内部治理制度(一)的议案》:(12)《嘉兴杰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嘉兴杰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嘉兴杰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以下合称“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嘉兴杰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相关方在公司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公告编号:2024-053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三条 承诺相关方所公开作出的各项承诺,应为可实现的事项,内容应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
承诺相关方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相关方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四条 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露,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第五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如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承诺相关方无法按照前述规定对已有承诺作出规范的,可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提供便捷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八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以下简称“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
公告编号:2024-053
原因及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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