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4-1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关于嘉兴杰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工作进展报告(第一期)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12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嘉兴杰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之辅导工作进展报告(第一期)

嘉兴杰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杰特新材”或“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兴证券”或“辅导机构”)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嘉兴杰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之辅导协议》(以下简称“《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本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工作开展情况

(一)辅导人员

甬兴证券辅导工作小组由张寅(保荐代表人)、樊友彪(保荐代表人)、赵江宁(保荐代表人)、许愿哲、王辰鑫、赵一鸣、胡迪凯、沈宇杰、王雪阳九人组成,其中,张寅担任辅导工作小组组长。上述辅导人员均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备金融、法律、会计等方面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参与辅导工作的其他中介机构还包括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及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辅导时间及方式

辅导机构及辅导对象于2023 年12 月5 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报送了《关于嘉兴杰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辅导备案报告》及相关辅导备案文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
局确认,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正式进入辅导期。第一期的
辅导期间为2023年12月14日至2024年3月31日(以下简称“本辅导期”)。

本辅导期内,辅导工作小组根据《辅导协议》的相关约定和杰特新材的实际情况,采取现场沟通、问题答疑、督促学习等多种方式,从公司股权结构、业务经营、法人治理、内部控制、规范运作等方面入手,认真开展辅导工作。

本辅导期内,辅导工作小组对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持续对杰特新材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并协调会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及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杰特新材进行核查,梳理排查其存在的问题并制定实施解决方案。

(三)辅导的主要内容

杰特新材接受辅导人员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及监管机构认为有必要参加辅导的其他人员。本辅导期接受辅导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截至本辅导期末任职

1 谈栋立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和总经理

2 张玉江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和副总经理

3 叶晓铭 董事

4 俞亮 独立董事

5 吕伶俐 独立董事

6 王军 监事会主席

7 俞周兰 监事

8 徐雪飞 监事

9 沈飞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10 丁莉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1 励柯磊 持股 5%以上股东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森源包装材料有限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

本辅导期内辅导工作的具体内容主要如下:

1、2023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4 年 1 月 1 日,甬兴证券辅导
工作小组与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杰特新材2023 年终存货盘点工作进行监盘,参与并检查 2023 年末公司存货盘点工作,核查公司期末存货的真实性、完整性,并观察存货类资产的存放状况。

2、本辅导期内,甬兴证券辅导工作小组从杰特新材的历史沿革梳理、业务经营规划、行业市场定位、内部控制完善、财务会计核算等多方面全面有序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并就上述事宜与杰特新材及其他中介机构进行深入沟通,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提出并逐步落实解决方案。

3、本辅导期内,甬兴证券辅导工作小组持续与接受辅导的人员进行现场、线上等多渠道沟通。其中,通过向接受辅导人员线下授课的方式,接受辅导的人员全面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和法制意识,形成独立运营和持续发展的能力,取得了较好的辅导效果。

(四)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开展辅导工作情况

本辅导期内,甬兴证券协调会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及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全程参与对辅导对象的辅导及尽职调查工作,工作内容涵盖现场沟通、问题答疑、督促学
习、……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