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9-12
目 录
一、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第 1—2 页
二、关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有关事项的说明......第 3—8 页
三、附件...... 第 9—13 页
(一)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 9 页
(二)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第 10 页
(三)本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完备证明材料………………第 11 页
(四)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第 12—13 页
关于江西盛富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3〕9356 号
江西盛富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江西盛富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富莱股份
公司)管理层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对 2023 年 6 月 30 日与
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的认定。
一、重大固有限制的说明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盛富莱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本鉴证报告作为盛富莱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报送。
三、管理层的责任
盛富莱股份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同时按
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对 2023 年 6 月 30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
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认定,并对上述认定负责。
四、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
五、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上述规定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系统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六、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盛富莱股份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本结论是在受到鉴证报告中指出的固有限制的条件下形成的。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江西盛富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公司基本情况
江西盛富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前身系原江西盛富莱定向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富莱有限公司),盛富莱有限公司系由陈正远、陈佳俊、池雪香、姚志敏、方之耀、李君定、张学德、林海兵等 8 名自然人共同投资设立,于 2004 年
6 月 16 日在江西省宜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注册号为 3622002110015 的营业
执照。盛富莱有限公司以 2019 年 8 月 31 日为基准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12 日在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注册,总部位于江西省宜春市。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6090076335590XW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 47,492,533.00 元,股份
总数 47,492,533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22,681,837 股、无
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24,810,696 股。公司股票已于 2022 年 8 月 1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
本公司属非金属矿物制品行业。主要经营活动为反光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有高折射率玻璃微珠及制品、反光材料及其制品、光学膜、金属材料及其制品。
二、公司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目标和遵循的原则
(一) 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目标
1. 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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