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9-13
目 录
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 1—2 页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第 3—5 页
三、附件...... 第 6—10 页
(一)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 6 页
(二)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 7 页
(三)本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完备证明材料……………… 第 8 页
(四)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 9—10 页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3〕9358 号
江西盛富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江西盛富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富莱股份
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盛富莱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本鉴证报告作为盛富莱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二、管理层的责任
盛富莱股份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盛富莱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
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盛富莱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规定,如
实反映了盛富莱股份公司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江西盛富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规定,将本公
司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募集及存放情况
(一) 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关于同意江西盛富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定向发行的函》(股转系统函(2022)1518 号),本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8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2.85 元,
共计募集资金 1,028,00 万元,已由宜春市创融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0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减除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363.40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664.60 万元。
(二) 前次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中的存放情况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初始存放金额 2023年6月30日余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备注
[注] 额
九江银行股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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