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7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审查函〔2024〕4 号
关于对江西盛富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当事人:
江西盛富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盛富莱、公司),注册地址: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春启路 6号)。
周伟,男,1987 年 11 月出生,挂牌时持股 5%以上股东。
经查明,2015 年,挂牌时持股 5%以上股东周伟分别代
罗**等七人持有股票,累计代持股份 275 万股,公司未在申报挂牌文件中披露上述代持事项,且挂牌后代持事项未解除,盛富莱、周伟未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1.4 条、第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七
条的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现作出如下决定:
对公司、周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江西盛富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提高全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特此告诫公司,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将被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周伟作为挂牌公司挂牌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应当按
照上述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特此告诫周伟,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盛富莱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在我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挂牌审查部
2024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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