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4-17 17:31:13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江西盛富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17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审查函〔2024〕4 号

关于对江西盛富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当事人:

江西盛富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盛富莱、公司),注册地址: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春启路 6号)。

周伟,男,1987 年 11 月出生,挂牌时持股 5%以上股东。
经查明,2015 年,挂牌时持股 5%以上股东周伟分别代
罗**等七人持有股票,累计代持股份 275 万股,公司未在申报挂牌文件中披露上述代持事项,且挂牌后代持事项未解除,盛富莱、周伟未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1.4 条、第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七
条的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现作出如下决定:
对公司、周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江西盛富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提高全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特此告诫公司,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将被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周伟作为挂牌公司挂牌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应当按
照上述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特此告诫周伟,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盛富莱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在我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挂牌审查部

2024 年 4 月 17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